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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包括∶调查、收集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等;3、担任公诉案件一、二审被告人辩护人,包括∶起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法律文书,调查收集证据或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参加法庭审理、进行辩护代理提出上诉;4、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指控犯罪,参加法庭审理,提出代理意见。对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代为申诉,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授权直接起诉;5、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包括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自诉状及其它法律文书,代为提起自诉,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提出上诉;6、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辨护人,包括履行辩护职责,代为提出反诉,进行答辩,参加调解或和解,代为申诉;7、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包括∶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指导、帮助委托人收集证据,进行调查;申请鉴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参加法庭审理;代为提起上诉;8、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9、为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0、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事业单位预防或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一)提供有关婚姻家庭及继承方面法律咨询;(二)家庭成员财产归属公证与婚前、婚内财产见证;(三)为婚姻家庭问题与纠纷调查取证、诉讼支持等提供法律服务;(四)代理国内、涉外婚姻诉讼;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6、婚姻无效纠纷          7、撤销婚姻纠纷          8、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9、抚养纠纷          10、扶养纠纷          11、监护权纠纷          12、探望权纠纷          1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家庭业务等。(五)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诉讼;(六)代理抚养费和探望权诉讼;(七)代理遗嘱见证、遗嘱执行;(八)代理遗产继承诉讼;          1、赡养纠纷          2、收养关系纠纷          3、分家析产纠纷          4、继承纠纷(九)代理重婚、虐待、遗弃刑事诉讼;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间(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一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一种合约行为;三是需要实际支付借贷物;四是标的物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近年来,随着大量民间借贷纠纷的出现,如何预防并化解已成为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问题。民间借贷现状及可能存在的风险1.借贷主体广泛。民间借贷既可以发生在熟人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既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还可能发生在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有的借贷双方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如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有的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2.借款形式不规范。有的借贷是口头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有的借贷仅有微信、短信或者通话记录,无明确的债权凭证;借款大部分通过现金的形式交付,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实款项是否交付、借贷行为是否完成。3.借款凭证内容不完善。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导致借条内容不是很全面,有的没有约定利息,有的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没有明确约定,有的仅仅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以口头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持。4.担保方式约定有疏忽。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保证担保中保证人仅签名,忘记注明是保证人,埋下了隐患。抵押担保中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占多数,但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5.不知或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很多出借人没有诉讼时效观念,不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的出借人片面理解诉讼时效,认为借条会“过期”,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并把旧的借条作废,导致借条上的借款日期跟实际的交付借款日期不一致,而面临败诉的风险。民间借贷风险存在的原因1.借贷行为可控性较弱。因为民间借贷属私法范畴,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实践中存在民间借贷主体范围广泛,借贷原因多样,资金交付方式多种(如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等情况,对民间借贷的统一规范和调整不足,进而使借贷行为的可控性和规范性较弱。2.出借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实践中,借贷行为很多都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借贷手续相对简单。有的只是口头约定,有的只是简单地写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也十分简洁,内容不齐全。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借贷款项的交付没有留下相应的证据,无迹可寻,这就给以后的维权带来了风险。3.出借人贪图高利。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借款利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得到法律保护。但是,有少数人把民间借贷作为一项“投资”,进而受高利诱惑丧失基本判断能力,将资金“投入”到借款人的陷阱中,最终血本无归。4.借贷中存在违法犯罪的现象。有的人长期从事民间借贷,将借款利息作为谋生手段;还有的人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掩饰其发放高利贷的事实,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也有人以借贷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极大提升了借贷的风险系数。5.出借人存有侥幸心理。一些债权人在借款时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认为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他们没有意识到诉讼只是一种救济途径,而且不是万能的。如果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就有执行不能的风险,债权人通过诉讼也不能追回借款。案例分析杨某经人介绍了解到某投资管理公司。该投资管理公司主营“养老”相关项目,并向杨某推荐了一款“资产养老产品”。杨某与该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资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杨某的房子作为抵押借款327万元用于养老,投资管理公司每月向杨某支付16350元养老金,并代杨某向出借人偿还利息。杨某与吴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27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杨某以自有的房产抵押担保。投资管理公司在支付杨某几个月养老金、代付部分借款利息后,便终止了这种行为。后吴先生向法庭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并实现对房屋的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投资管理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故裁定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例解析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借以房养老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转移老年人房产的案件,导致众多老年人损失惨重。真正的以房养老又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而“以房养老骗局”则是以国家政策鼓励为掩饰,通过构建形式上的合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向老年人承诺以代还借款利息、每月支付“养老金”等行为,骗取老年人信任,并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为实际目的,最终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这二者中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差异在于,真正的以房养老只涉及老年人与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两个合同主体,老年人只与他们签订相关协议;而以房养老骗局中则有三个合同主体,投资管理公司会向老年人介绍一个款项的出借人,老年人除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外,还要与实际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正是有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才使得老年人的房产面临被拍卖的风险。律师提醒面对金融市场上架构复杂的理财产品,分不清钱究竟给谁用,以及除商业银行及正规保险机构外提供的养老项目,一定要高度谨慎,谨防陷入金融骗局。
  • 1.帮助客户建立完善的劳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处理日常劳动事务;2.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如雇员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的审查和起草;3.协助企业拟定内部规章、方针以及员工手册的审查和起草;4.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事务的尽职调查,以及涉及兼并、收购、重组、重整和破产中人员的转移、解散与安置;5.劳动保护、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咨询∶6.涉及劳动合同及用工关系之建立和终止法律咨询服务;7.提供与工会的组建和运行、工会与企业管理间关系的协调相关的法律服务;8.处理劳动争议以及其他相关争议(如与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技术成果权利等有关的争议)的仲裁和诉讼事务。
  • 1、房屋拆建、租赁、建设纠纷处理。2、房屋的抵押和抵押的执行。3、房地产投资和融资。债权债务4、房地产开发、规划、预售、出售、出租和管理。5、房屋的抵押和抵押的执行。6、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抵押、出租。7、建筑工程承包和施工管理。
  • 1、买卖合同纠纷2、借款合同纠纷房产纠纷3、承揽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5、技术合同纠纷6、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7、所有权侵权纠纷8、经营权侵权纠纷劳动纠纷
  •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4、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6、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7、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10、雇员受害赔偿纠纷11、雇主损害赔偿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收费标准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诉讼费14、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1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纠纷;16、专家过错损害赔偿纠纷17、恶意诉讼、恶意告发损害赔偿纠纷18、新闻侵权纠纷19、网络侵权纠纷20、商业侵权纠纷21、证券侵权纠纷22、人格权侵权纠纷22、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纠纷23、网络域名专用权侵权纠纷24、侵害债权赔偿纠纷25、侵害物权赔偿纠纷26、受益人补偿纠纷
  • 计算机软件侵权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诉讼中的所适用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诉讼中违约民事责任的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二节违约合同的民事责任及第一节一般规定的条文进行。    计算机软件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    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有: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5、还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