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法院参照与否各不相同,同案不同判仍难消除司法实践对制度创新提出新要求,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编者按
针对司法机关不同形式地存在的“同案不同处理”现象,在今年两会所作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都提到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用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是我国司法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创举。
从今天开始,司法版推出“关注案例指导制度”系列报道,旨在通过报道一些正在积极探索这一制度的司法机关的具体做法,为各地司法机关的改革创新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注案例指导制度·广东篇
本报广州5月4日电记者邓新建“作为成文法系司法实践的补充制度,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绝不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慎之又慎,必须经过广泛的讨论和严格的审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可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最高法案例指导的法律强制力,从而真正发挥这项制度的优势。
陈华杰认为,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出现一模一样的案件,因此“同案不同判”其实是指同类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但却被许多人错误地认为是“相同案件不同判决”,从而把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引来了越来越多的非议。
“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意义就在于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不公,通过统一的裁判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个案的司法公正,进而遏制潜在的徇私枉法。”陈华杰说,当前推广案例指导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对类案及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有关问题具有示范作用、没有法律强制力、必须公开。
陈华杰指出,指导性案例不能“一窝蜂”地发布。只有严格把关、经过层层审查的案例,才能在审判中真正发挥规范作用。要防范案例指导制度成为恶例指导制度,一个重要的办法是上级法院要加强把关和审核。
由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并没有法律强制力,造成有的法院参照有的法院不参照,从而导致案例指导的优势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因此,陈华杰建议,全国人大尽快通过相关立法,赋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法律强制力。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诸葛酿”与“诸葛亮”之争
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邓新建
一起关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权何者优先的案件,成了广东省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2004年9月,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以“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提起反诉。
该案涉及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注册商标“诸葛亮”对知名商品“诸葛酿”构成侵权,判令永超超市、诸葛酿酒公司和泸州千年酒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及保护问题,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应当考虑的一个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江口醇酒业公司在1999年就开始使用“诸葛酿”作为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名称,在该商品名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诸葛酿酒公司才于2003年正式生产“诸葛亮”酒,本案显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使用在先,故应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
据此,广东高院最终认定诸葛酿酒公司、千年酒业公司存在着搭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便车的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契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内在要求,也为人民法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创造了技术条件。
在该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知名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作为商业标记的两种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都受到保护。但在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它们各自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商品特有名称,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直接调整这一领域,往往会造成商品特有名称和商标权、企业字号等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时发生混淆和权利冲突。应当尽快出台商品特有名称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解决这一法律问题。
该案判决成为一个开拓性的判例,也因此成为广东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其后,广东法院审理的“荣华月饼”案等案件都沿用了该案的裁判原则,在相关的法律出台前,此类型案件审理中有了统一的裁判标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四道门槛严把指导性案例发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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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邓新建
广东是全国最早进行案例指导探索的省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廖万春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为了让案例指导制度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发挥有效作用,广东高院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确认程序、案例效力、发布主体4个方面给予了严格规范。
严把案例准入
廖万春说,广东高院对指导性案例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把指导性案例定性为“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即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准确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作出的裁判;在法律规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对法律作出清晰的裁判;在法律规定有冲突的情况下,作出公允解释的裁判等等。
同时明确,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解释,必须合乎法律的本来意图,而且这种解释在一定时期内对法律的发展有积极作用;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法律问题可能会在其他案件中重复出现。这样的指导性案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指导的效益。
确保案例质量
据介绍,针对指导性案例的确认程序,根据目前广东的实际情况,广东高院采取审判业务庭审核为主、审委会审核为辅的方式。
“由审判庭对候选案例进行审查,可以充分发挥审判庭的专业化优势,保证有充足的时间来审核案例,保证案例的质量。”廖万春解释说,审判庭审核的过程也是省法院内部统一执法尺度、深化认识的过程。省法院认识统一,指导性案例的效用才可以更好地发挥。而在该审核方式中增加了“院长认为必要时可提交审委会讨论”这一兜底条款,在业务庭难以定夺的时候,为案例提供了权威保障。
提升案例效力
廖万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现行立法看,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定强制性效力的法律依据还不足;如果不赋予一定的效力,等于没有效力,案例指导制度如同虚设;最高院将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定位于“指导”,“指导”的效力当然不能等同于“参考”,也有别于判例法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基于上述考虑,广东高院把指导性案例效力提升到了一定强制性的地位,并通过一系列机制付诸实现。
一是发布机构权威性,即指导性案例是由上级法院经过严格的遴选、审核程序确定的;二是案例本身具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够让广大审判人员信服;三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及改判权。指导性案例由上级法院正式确认并发布,代表了上级法院对某一法律适用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态度,下级法院背离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规则,可能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被发回重审。
省院审核发布
鉴于指导性案例具有权威性,广东高院对案例的发布主体进行了限制:在确定省法院为案例发布主体的前提下,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但中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得与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此外,广东高院还规定,各级中院向省高院选送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必须由省高院审核后统一发布。通过这些措施,保证广东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规范性、统一性,促使法律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的相对一致。
69个案例起效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收纳广东高院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案例分析》已编印6期,共发布指导性案例69例,其中的案例囊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各项审判执行业务,每个案例都有案情和评析,归纳了审理规律和裁判原则。
廖万春说,通过颁布、实施各类案件的指导性案例,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有效减少了“同案不同判”;为法官处理同类案件特别是常见、多发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办案指引;提供了衡量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合法、合理、恰当的评价标准;同时,裁判标准的统一,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诉讼成本和风险,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对提高案件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报广州5月4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广东案例指导制度发展历程
2002年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标准化办案,即由权威机构总结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经充分协商和严密论证,制定、发布审判执行工作各个环节应当一体遵循的办案规则。以统一裁判标准为最终目标的办案规则中,就包括指导意见、指导案例。
此后,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更具有针对性、统一性、权威性的案例指导制度被广东高院作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加以推行。
2009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出台,案例指导制度在全省法院推行。针对指导性案例发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院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编选报送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典型案例的编写体例和审核、报送工作,并组建了覆盖三级法院的通讯编辑队伍,畅通典型案例报送渠道。
本报记者邓新建整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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