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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授权使用合同

发表时间:2024-07-05
  

许可方:                               (以下简称许可方)

被许可方:                            (以下简称被许可方)

鉴于许可方申请注册成功的“   ”商标,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产品附加值,现经许可方、被许可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产品”指的是适用于被许可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生产的货物,这些货物是与被许可方将要使用的“   ”商标相联系的。

2、本合同产品仅包括下列品种: 音响、电视机、及蓝光等产品的全系列。

3、“许可商标”: 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使用的商标,由汉字“   ”构成,包括但不限于“   ”驰名商标。

第二条 授权区域及方式

1、 许可方经销产品区域(按行政区域)限于: 中国境内及境外 范围内。

2、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使用“   ”商标的授权方式为独占许可。即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拥有的“   ”商标,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使用。

3全国范围内的电视购物经营权属许可方,若双方存在合作情形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三条 许可商标使用内容

1、本合同生效后,被许可方根据本合同使用“   ”商标进行生产、销售的,无需许可方再另行授权许可。但许可方有权派员至厂家检查或要求提供资料核查,厂家应予配合。

2、被许可方所生产的产品及其包装箱、包装盒、产品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海报、彩页、促销用品等宣传资料必须在较醒目位置标印“   “商标图案。凡标有许可商标的物品和物料须报许可方备案。

3、在本合同许可期限内,被许可方有权许可第三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许可方“   ”商标,无须再由许可方另行授权。

第四条 许可期限及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授予的许可自生效日起持续为  年,即自         日到           日。合同签订日到          日为准备期。

2、如遇下列情况,许可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自通知送到被许可方合同解除。

⑴被许可方未按约定及时全额支付许可费。

⑵被许可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相关质监部门抽查,市场投诉率超过0.2%。

⑶被许可方未按约定上报销售数量,严重瞒报。

⑷被许可方将授权商标用于未许可的商品上。

3、本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以许可商标或任何易于产生混淆的类似商标的名义宣传或销售任何货物,宣传或提供任何服务,保留或采用任何业务名称,或进行其它活动。

4、本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应停止一切与许可商标使用权有关的活动,停止一切与许可商标相联系的活动;

第五条 许可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合同期限为5年,分为5个年度,每年度许可费用       万元,第一年度许可费用在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许可方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年度的许可费用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给许可方。

第六条 质量标准和保证

1、所有使用许可商标的货物,其制造、宣传和销售必须与许可方所要求的产品规格一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被许可方需征得许可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2、许可方有权向被许可方派出品质技术对被许可方产品品质进行监督,亦可委派技术人员不定期抽查被许可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被许可方应给予配合。

3、被许可方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产品品质,保证符合国家标准,并达到同类产品中上水平品质要求。

4、许可方有权利及义务向被许可方就上述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提出产品质量要求,被许可方必须无条件的执行许可方提出的产品质量要求。被许可方的生产计划、产品品质定位、市场定位须征得许可方的同意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5、被许可方合同期类产品型号确定在(5)款以内,并且每款机型需提供样机(1)台作为许可方备案使用,同时备案机型内部主要部件(包括光头、解码芯片、电源供电部分的等变更均需备案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保证

1、许可方保证自己是本许可商标的合法拥有者。

2、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作任何担保。

3、被许可方负责售后服务工作,保证产品市场投诉率在0.2%以下;被许可方应积极负责由产品引起的责任事故,导致消费者索赔、诉讼等行为,被许可方独自承担责任。

4、被许可方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加注本许可商标。

6、被许可方不得在本许可授权之外的任何其它商品、包装上使用许可商标。

第八条 广告、宣传

1、被许可方发布平面广告及制作宣传物料,须报送许可方审核。未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不得擅自制作广告物料与发布广告。

2、许可商标产品在投放市场或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许可商标的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的样品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的样本送交许可方认可,许可方不得无理扣留。许可方在收到所述样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认可或不认可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告诉被许可方。如果不认可,则许可方应说明其理由。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适当时间,一旦许可方提出要求,被许可方应及时向许可方提交许可商标产品或其宣传广告的样品或样本。如果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许可方的规格和标准,许可方可行使其否定权,被许可方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的产品,停止使用这种被否定的广告。被许可方必须克服产品和广告上的缺点,并再次得到许可方的认可,才能重新开始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广告。

第十条 第三方侵权

被许可方同意,一旦发现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许可商标的行为,应对当地市场进行监控,对侵害   商标的假冒产品在许可方配合下主动采取法律等政府强力措施进行打击,防止市场上假冒   商标的产品出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被许可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出现问题,许可方提出整改要求,被许可方应在一个月内改善问题。两次整改无效,许可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造成严重后果,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赔偿由违约所造成的许可商标及品牌形象的损失。

2、许可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许可商标“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又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应当承担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拒不纠正的,应当将所收商标许可使用费全额返还被许可方,并承担由此造成被许可方的其他经济损失。

3、被许可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出现问题,许可方提出整改要求,被许可方应在一个月内改善问题。两次整改无效,许可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交纳的质保金不再返还。造成严重后果,被许可方须向许可方赔偿由违约所造成的许可商标及品牌形象的损失。

4、被许可方经营许可商标项下除            系列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许可方有权取消被许可方合作资格。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续约

1、下列情况下协议终止:

授权期限届满。

双方均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2、协议期满,许可方有权将商标授权其他厂商使用,但在同等条件下,被许可方有优先续约权。

3、双方如果不续约,合同期满后,被许可方不得再生产、销售标有许可商标的产品,否则,许可方有权按假货处理。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一当事人由于不可控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只要障碍依然存在,可免除该当事方的有关义务和协议的履行。但该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30日内以公证形式向另一方作出证明。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一方均同意向本合同被许可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保密

被许可方有义务对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能透漏给第三方。否则许可方有权取消本协议。

第十七条  许可方制定的《商标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经被许可方认可后,是本同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许可方二份、被许可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许可方:                    被许可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日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