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中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受害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又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和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词。本律师完全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意见,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协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现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刑事部分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果严重,应依法追究李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受害人张某的身体,并造成受害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及右腓骨头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起诉书的两点意见:
第一、起诉书在审查查明部分称:“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 。需要说明的是,张某与被告人李某之前并不认识,案发前张某也没有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
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如下:根据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第43页,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询问笔录中,赵某陈述:我到饭店门口就见到张某他们也出来了,张某见到我,就和我说为什么不和他吃饭,因为张某喝了酒,和我说话就大声点。此时和我一起过来的李某不知道什么时候从我的背后跑过来把张某推倒在地,然后张某就坐在地上抱着右腿说腿折了,然后我就把张某送去医院检查了。公安问:李某为什么要推倒张某?赵某陈述:他可能以为我和张某吵架了,李某又不认识张某,过来帮我,就过来把张某推倒了。
从上述赵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本案的起因是赵某与被害人张某大声争吵,被告人李某帮赵某的忙,伤害了被害人。因此被告人李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造成受害人右小腿骨折。同时赵某没有及时阻止李某,也与本案脱不关系,被害人将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根据本案《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一共作了三次讯问笔录,前两次讯问笔录中,李某并没有如实供述,也不认罪,只是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才认罪的。
二、关于民事部分
本案发生后,被害人一方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同时被害人表示愿意对其谅解。但被告人及其家属拒不赔偿,毫无悔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重量刑。待被害人具体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作出来之后,被害人再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故意犯罪后,毫无悔罪之意,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希望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判刑。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律师:唐斌
2023 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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