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赵某借款10万元。赵某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的方式,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将款项转给刘某,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方式。刘某在偿还了7万借款后,未继续还款,面对金融机构的催款,赵某认为其是替刘某贷款,刘某是实际贷款人,其不应替刘某偿还贷款。
将金融机构贷款借给他人,由谁偿还?
1.刘某需要承担偿还金融贷款义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本案中,赵某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赵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刘某不是贷款合同的一方,并无偿还贷款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刘某与赵某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赵某向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再将款项转借给刘某,虽然刘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协议,但是赵某的行为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转贷行为应当被认定无效。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3.若刘某与赵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款项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本案中,若双方的借款协议被认定无效,刘某所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给赵某。另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
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具有特定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如发生法律纠纷,各方可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稿件来源:广东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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